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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停长面相(上停中停下停面相图解)

2023-07-19 04:29:28 | 545人围观 | 多多谈星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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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专职委员有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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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职务包括:法院除院长外,下设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审判员、书记员,还有法警等。
法院的职能部门主要包括民一庭(民事审判一庭,下同)、民二庭,刑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办公室,执行局,法警队等。三个字中第一个字是法的,在法院应该是法警队。 关于法制办,通常是区县一级政府的内设部门,而非法院的部门。
法院的机构设置包括:
一、主要职能
(一)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四)审判民事、刑事和行政的一审案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审判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提起再审的案件;审判市、县人大监督的案件;审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案件。
(五)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六)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七)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并通过审判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八)负责本院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依法管理法官干警的教育培训。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法院机关管理及日常事务的组织落实。承办文书、档案、机要、保密工作,传递处理各种工作信息;起草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承办各种信访文函的登记、送阅、转办工作;负责机关财产、财务管理及后勤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机关装备工作任务;负责内、外来客的接待工作;负责院党组及其领导的其他服务性工作。
(二)政工科
负责机关党的支部工作;负责全院的行政事务、人事调配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干警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组织考评、考核、奖惩的落实;负责工会工作,组织干警的业务活动。
(三)刑事审判庭
负责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刑事案件;审理当事人个人提起的自诉刑事案件;协助中级人民法院搞好相应的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协助中级人民法院搞好执行死刑犯工作。
(四)民事审判庭
负责辖区内民事案件的调解及审判工作。及时审理合同纠纷、婚姻纠纷、债务纠纷、财产纠纷等案件。积极做好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兄弟县(区)法院涉及本辖区内案件及当事人的调查、取证、开庭、送达、宣判等辅助性工作。
(五)行政审判庭
负责辖区行政案件的审判及调处工作,依法协助行政执行机关依法行政。做好上级法院和各兄弟县(区)法院涉及本辖区内案件及当事人的审判及辅助性工作。
(六)审判监督庭
负责全院发回重审、再审案件的审判、调处工作,负责检察院提起抗诉案件的审判工作,负责院长及上级法院提旁宏起再审案件和人大依法监督案件的审判工作。
(七)立案庭
负责全院的立案工作及一般案运圆册件的送达、取证、听证工作,一般简单案件的调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全院的一审案件进行排期,搞好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的来信来访工作。
(八)执行局
负责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的执行案件;负责全县非诉讼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积极协助搞好异地执行案件。
(九)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全院重要案件庭审时的值庭;负责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提押、看守、警戒等任务;负责全院后勤机关的保卫安全等工作。在中院司法警察支队的统一调配腔拍下,完成执行死刑的任务。

陪审员一个月去几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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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二审,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一定违法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所以,通常情况下,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并且合议庭组成人员不能再有陪审员。既然组成合议庭,法官人数就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单数,不能由一者兆名法官独任审理。
然而,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这一规定正在被逐渐突破,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况下,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其法律依据,就是2023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亮备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但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下列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一)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二)不服民事裁定的。”
根据这一规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原则上还是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例外情况,也就是可以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的情形,只有两种情况:1.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2.不服民事裁定的。所要注意的是,并非以上两种情形下都可以由法官独任审理,还必须满足一个前提首键租,即案件属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在满足这个前提条件下,上述两类案件二审才可以由法官独任审理。
事实上,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也是在一审程序中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条件。对于不服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上诉的民事裁定只有驳回起诉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和不予受理裁定。因此,对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上述三类裁定,二审也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最后要明确的是,上述两类案件的二审程序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制度,故不具有民事诉讼法的普遍适用效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目前只是在指定的试点法院施行,故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办法规定的试点地域的特定法院。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其适用范围:“本办法仅适用于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洛阳、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昆明、西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
只有在上述法院范围内的二审法院审理符合办法规定的案件时,才可以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其他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或上述法院审理的其他类型的二审案件,均仍应组成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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